經過歷時兩年的論證起草和5次審委會討論,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制定條文最多、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——《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2月4日起正式施行。
民訴法的發展歷程
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由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,經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,可以說,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從1991年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,期間隨著社會的發展,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不斷積累,民訴法部分條文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要求,未寫入民訴法的內容已經亟待寫入法律。
2012年8月31日,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,此后最高法便著手制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。據了解,此次頒布的《民訴法司法解釋》分23章,共552條,最高法在起草過程中共召開各類座談會150多場,是內容最為豐富、參加起草部門和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。
保障訴權、規范撤訴行為
為依法保護起訴權,此次《民訴法司法解釋》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,規范撤訴行為。司法解釋還規范了當事人一審、二審、再審各個階段的申請撤訴行為,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,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,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。
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,法院可強制刪除
近年來,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,案件審理過程中,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、錄像、攝影和利用郵件、博客、微博客、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。
對此,《民訴法司法解釋》規定,未經準許進行錄音、錄像、攝影的,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,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、錄像、攝影、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,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;拒不刪除的,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。
明確短信、微博、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
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,此次《民訴法司法解釋》明確,通過電子郵件、電子數據交換、網上聊天記錄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機短信、電子簽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,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。
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“黑名單”
近年來,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、偽證、虛假調解、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、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,必須予以嚴厲制裁。
此次《民訴法司法解釋》規定,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,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,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,不予認定。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,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,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,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、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。
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初步證據
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,《民訴法司法解釋》規定,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,但法律、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,由污染發生地、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。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,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,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。
細化小額訴訟一審終審
《民訴法司法解釋》規定,買賣合同、借款合同、租賃合同糾紛,銀行卡糾紛,物業、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,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。人身關系、財產確權糾紛,涉外民事糾紛,知識產權糾紛,需要評估、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、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,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。
《解釋》的制定和實施,對確保新民訴法的正確、統一、嚴格、有效實施,更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,更加積極地維護司法公正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,更加有力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,樹立司法公信,提高司法權威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